修正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3條第1項

201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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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3條第1項【…應將完整廣告內容複本送交其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備查」…】之「備查」二字修正為「存查」。(本會第10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