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 簡介
律師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施行,次年即110年1月1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Taiwan Bar Association),並基於全國律師全體意志直接票選選舉出第1屆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繼續引領律師界穩定發展。
律師法第1條明文揭櫫:「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據此,律師以在野法曹身分,除與在朝法曹即法官、檢察官共同合作維護正義;另則監督制衡法官、檢察官公權力之行使,庶符正當公義之法律程序,以維護人權及人性尊嚴。
本會為維護民主、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砥礪律師之品德、改善律師執業環境、落實律師自律自治、培育律師人才、提升律師服務品質、增進律師權益、推動國際法學交流等目標,多年來積極參與國內各項法規之增訂修改,並監督司法革新與憲政改革,加強律師職業倫理,實施律師職前訓練與在職進修;更與德國聯邦律師協會、西班牙律師協會、亞洲法學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米蘭律師協會、馬來西亞律師協會、沙巴律師協會以及蒙古律師會等國際協會進行廣泛互動或簽立交流意向書等國際交流。
本會深自期許藉由全體會員團結努力,各項會務積極持續有效運作,以期自我砥礪專精律師本職學能,善盡律師職責;在國家未來發展進程與國際潮流中發揮律師社會責任功能,提升律師地位,共同創建律師新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