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約

稿       

 

一、每期截稿日為每月月底五天前。

二、手寫稿之字跡務必工整;為求校稿之便利,請作者提供磁片或電子檔案。

三、本刊各專欄均歡迎投稿及提供資料,學者專家來稿請附學、經歷及現職基本資料及聯絡地址電話。

四、請作者切勿一稿兩投。但如為研(座)討會內之特定人閱覽之文章不在此限。

五、文稿如有引用其他著作者,請註明其出處,並提供註釋。

六、本刊為公會刊物,常態性設有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務屬性之專欄,關於該專欄之文件或文章,由秘書長會知會訊委員會主任委員刊登,不計稿酬。

七、所有稿件均應依審稿辦法處理。

八、本刊審稿委員得提供修稿建議,如作者拒絕者,應特別註明。

九、為感謝作者熱心支持本刊,除第六條規定外,凡經審稿通過之文稿,當酌致稿酬如下:

(一)本刊稿酬每一字新台幣壹元,外文稿酬另議。

(二)凡超過壹萬貳仟字之稿件,壹萬貳仟字以上部份,每字新台幣0.5元。

(三)每篇稿件給付稿酬上限為新台幣壹萬伍千元。

(四)翻譯之文稿,每字新台幣0.5元。

(五)未具原創性,而係引用其他學術文獻及法案等之附件者,除有例外,否則不列入稿酬之計算。

十、投稿者欲撤回投稿時,若已完成編排作業者,須賠償本會審稿之審查費用新台幣貳千元,並經編輯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撤回。

十一、本稿約經會訊委員會修正通過後自20081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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