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0月27日(週五)企業永續發展的法律新視野-以永續報告書的法律風險為中心,歡迎踴躍報名。
說 明:
依據2018年修正之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其立法意旨明確揭示,公司作為社會之一分子,除從事營利行為外,大多數國家,均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其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而我國越來越多公開發行公司已將其年度內所善盡社會責任之活動,在其為股東會所準備之年報內詳細載明,實際已化為具體之行動。鑒於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爰予增訂,導入公司應善盡其社會責任之理念。上市/上櫃公司達一定規模者須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在進階金管會提出公司治理3.0,更進一步要求上市/上櫃公司達一定規模者,須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且內容須依照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準則)所發布之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與影響、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除此之外,依照產業類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參考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準則)並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事項(參考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準則)並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辦理確信。
然而,「永續報告書」所依據之GRI準則,多涉及相關污染法規、勞動法規、公司治理等法律遵循,依社會專業分工,應有律師專業參與審查並辦理確信的可行性,除此之外,律師對於永續報告書內容之審查,可從法規面實質審查公司是否落實ESG等工作,並防止公司「漂綠」等監管機制。有鑒於此,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共同舉辦本場研討會,探究律師參與辦理永續報告書確信的必要及可行性。歡迎會員踴躍參加。
一、主辦單位:全國律師聯合會-ESG(企業永續經營)委員會、環境法委員會、公司治理及公司法委員會
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律師公益事務委員會
協辦單位: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二、主題:企業永續發展的法律新視野-以永續報告書的法律風險為中心
三、時間:112年10月27日(星期五)下午13:30至17:30
四、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
五、名額限制:實體+線上同步進行。現場名額100名,線上名額450名。
六、報名方式:自即日起至112年10月24日(週二)中午12時止,欲報名之律師,請於期限內逕向本會完成報名,以報名先後順序為準,額滿將提早關閉報名系統。報名完成之律師於10月24日(週二)下班前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並提供線上律師google meet視訊連結。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fnuBQv7bbX5uyBTw9
七、報名費用:免費。
※律師如需要在職進修時數採認,可自行列下載空白表格,填寫研討會資訊,請主辦單位用印。
(本會律師在職進修手冊電子版請參見 https://www.twba.org.tw/regulation/bylaws2/ac1bc92a-38c3-4e07-a3d6-71b0ed8a7100)
聯絡人:全國律師聯合會 應佳容 電話:(02)2388-1707分機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