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權為本之高齡者法制共學會─兼論事前、個別、增能原則

2023.05.02

以人權為本之高齡者法制共學會─兼論事前、個別、增能原則

本會高齡化法制委員會主辦之《以人權為本之高齡者法制共學會─兼論事前、個別、增能原則》,於2023年4月29日舉行。本次共學會由高齡化法制委員會顧問黃三榮律師擔任共學分享人,本會尤美女理事長蒞臨致詞,並全程參與共學。為使更多會員瞭解以人權為本之高齡者法制,茲摘記黃三榮律師分享重點如下:


面臨台灣將於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將大量增加情形下,高齡者本身覺知身心機能逐漸退化,為活好預先準備;家屬、社會與國家因應高齡者醫療照顧需求及預防高齡者受害,建置支援及保障救濟機制,日益重要。然而,黃三榮律師觀察到現行法制政策,有將高齡者視為受保護客體、福利受益者,而稀釋其權利之傾向,令高齡者遭遇尊嚴受損,進入消極自主、權利休眠的狀態。


基於高齡者是主體、為中心,參考外國學者倡議以尊嚴、自主、自由平等為理念,針對高齡者健康、居住、隱私等權利及國家承擔尊重、保護及履行的義務,以參與、尊重意向及喜好、不歧視及救濟的原則,架構以人權為本的高齡者法制。簡言之,高齡者是權利主體,應獲尊重;高齡者行使權利,應獲保障與支援;高齡者權利如受侵害,應獲救濟。


黃三榮律師進一步定義何謂高齡者法:立於高齡者本位,保障高齡者權益,基於事前、個別及增能,踐行維護及支援高齡者權利行使,以貫徹高齡者自主及尊重高齡者尊嚴之法領域。在此定義下,高齡者法關注議題可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從高齡者本身切入,推動高齡者覺知其為權利主體、權利享有及權利行使;高齡者隨著身心機能逐漸退化,健全意思能力的判斷與認定;高齡者在逐漸老化同時,認同預為準備(planning ahead)及為財產醫療照護等特定事務選定執行者(就事選人);第二部分從家屬、社會與國家等關係人切入,關係人如何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保障高齡者人權、排除對高齡者歧視的支援;在經濟基盤、居住環境、醫療照護、社會參與等面向,能有妥適的機制。


鑑於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正義為使命,在人權本位的高齡者法制下,可以扮演自主促進者、權利維護者、規劃執行者與救濟行動者的多種角色,提供符合人權本位、適格專業服務。黃三榮律師建議全律會的推進做法包括推廣高齡者為主體理念、共學提升預為準備之專業,以及推動制度改革、研議設置人權侵害救濟專線與權利保障中心。


認同預為準備之理念,運用全面超前部署計劃(ATP,Advance Total Planning),律師可以在日常協助客戶思考並著手規劃。ATP包括善生計劃(GLP,Good Life Planning)、醫療照護計劃(ACP,Advance Care Planning),以及預立財務計劃(AFP,Advance Financial Planning)。律師扮演規劃執行者,具體可以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HCA,Health Care Agent)、信託監察人、財務代理人、意定監護人、遺囑執行人。


律師在協助高齡者當事人相關規劃時,除了以當事人為中心,也要注意律師倫理要求。參考美國律師協會(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強調的4C:誰是當事人(Client)、不能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遵守保密(Confidentiality)、當事人是否具意思能力(Capacity),黃三榮律師加入1P:誰支付律師費(Payment),提醒律師留意。

黃三榮律師援引日本律師公會實踐,說明日本辯護士連合會成立高齡者相關委員會,每年於日本全國各地輪流主辦律師大會,研討高齡者權利擁護相關主題,而日本各地辯護士會也都設立高齡者權益諮詢支援中心;與其他專業團體合作、結合地區醫療照護,強調全面、持續、整合提供服務,推動家庭律師(Home Lawyer)的制度。


黃三榮律師最後以人權本位、超前部署、程序併重、防衛保護,建置共生終老的社會為結語。隨後尤理事長與線上參與會員針對今日共學分享,與黃三榮律師深入討論,也體認以人權為本之高齡者法制相關推動刻不容緩,並圓滿結束本次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