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會對於會員會費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乙事說明

2023.03.02

茲就本會對於會員會費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乙事,說明如下:

一、依律師法第11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規定,凡律師成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即當然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又依同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本會之個人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本會之章程就會員應繳之會費規定生效為止,而本會已於民國(下同)111年通過章程第27條第1項第1款:「本會個人會員,應按月繳交常年會費新臺幣三百元予本會。」並生效。因此,本會個人會員之律師,應按月繳納本會會費三百元,乃依據上述法律及本會章程之規定。

二、次者,依本會個人會員資料,迄至11012月底,應繳會費之會員人數為10861人,尚未完整繳交會費之會員人數為1039人。本會僅先就其中「109年全年、110年全年」共2年會費,均未繳交,且經掛號催繳2次仍未繳交之會員,陸續於去年(111年)12月底,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再者,依本會章程第34條第4項規定:「個人會員欠繳常年會費總額六個月以上,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得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會員權益,直至其完成補繳為止。」故依本會章程,並無外界報導所謂本會得將欠繳會費會員退會之情形。

四、基上,本會係受全體律師會員之託付,維護全體律師會員之權益,並依律師法及本會章程之規定收費,並無所謂強制收款之情事,謹說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