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新聞稿--有關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將造成憲法法庭實質停擺的憲政危機,更將嚴重破壞台灣民主憲政秩序的根基,本會對修正案深感憂慮及不安,並呼籲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切勿通過此極度不妥的修正提案
針對近日立法委員所提出《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等條文修正案,因有實質癱瘓憲法法庭之明顯憲政危害,嚴重影響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本會對修正提案深感憂慮及不妥,並提出聲明如下:
一、立法委員所提《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修正案,將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及裁定之計算大法官人數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並將憲法裁判之作成門檻提高法定總額之三分之二。於此修正後,憲法法庭之裁判至少須有10位以上之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10位以上之大法官同意,始能做成憲法裁判。
二、本次修正案大幅提高憲法裁判的作成門檻,但也造成大法官若缺額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而未達作成憲法裁判之門檻(如立法院未行使同意權、大法官因利益衝突而迴避審判、因病或其他個人主客觀因素無法參與審判等情形),憲法法庭將因大法官人數不足而無法作成任何憲法裁判。此外,修正案要求10位以上大法官須達到一致同意始能憲法裁判之門檻,遠高於憲法訴訟法於2019年上路前的不當高門檻設計,亦將使憲法裁判的形成,重蹈2019年前憲法裁判難以作成的慘痛歷史經驗,甚因其所設門檻高於2019年前之制度,恐將造成比過往慘痛經驗更為惡劣的制度結果。
三、雖然外國立法例亦不乏有作成憲法裁判最低大法官人數限制之設計,然其他國家為了避免大法官因人數不足而實質造成憲法法庭停擺的困境,均設有防止憲法法庭停擺之處理機制,如美國可由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以命令將案件發由案件管轄地區的巡迴上訴法院進行審理和裁判;加拿大則可由首席大法官自聯邦上訴法院、聯邦法院、加拿大稅務法庭或其他合於規定之法院,指定專案法官參與憲法法庭之裁判;德國則是採取新法官無法選出時,由原任法官繼續執行職務至新法官被任命為止之制度設計;而日本則因為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可由內閣直接指名,所以不至於發生最高裁判所停擺之情形。相較於其他國家的設計,本次修正僅片面大幅提高憲法法庭的運作門檻,而未有任何防止憲法法庭停擺的設計,對於憲政制度的危害,明顯可見。
四、憲法法庭的憲政作用及功能,除了釐清及解決國家機關權力行使之分際及界限外,亦包括維護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作用。當人民的憲法權利受到國家機關不當侵害時,憲法法庭即須本於憲法守護者的機能,擔任確保人民基本權利不受危害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憲法法庭一旦停止運作,將使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行使失去節制閥門及煞車,國家權力作為將難以有效節制,憲政秩序也將因此崩解,我國引以為傲的自由民主憲政將無以維繫。
五、本會認為立法委員所提出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等條文修正案,將造成憲法法庭實質停擺及癱瘓的結果,而此結果將造成憲法爭議無法解決、人民基本權利維護的需求遭實質剝奪,已嚴重動搖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因此,本會強烈呼籲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切勿通過此極度不妥的修正提案,以維我國民主憲政秩序的有效運作及避免憲法法庭停擺的憲政危機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