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專技人員高考試律師放榜後有關訓練事宜

2011.12.30

1.本會律師研習所將於101年2月份寄發有關受訓意願調查(含梯次、時間等)等通知。
2.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15條規定:
學習律師於律師考試榜示及格後參加基礎訓練前,在第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申請准予折抵相同之實務訓練期間。
學習律師為前項之申請時,應於接受前項實務訓練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指導律師所出具之實務訓練證明。第十條之規定,於前項出具證明之指導律師準用之。
指導律師於開始第一項之指導時,應函知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法訓所或全聯會。
故可先在律師事務所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並請於本會網站【律師研習】-【課程活動】下載「通知函」、「指導律師同意函」、「學習律師證申請書」填妥後寄回本會(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5樓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律師研習所收)。
3.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會律師研習所周小玲小姐洽詢,謝謝。電話:02-23819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