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 6月 7日(星期六)勸諭被告認罪之法曹倫理,歡迎會員踴躍報名。
2025.04.25
刑事被告於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有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之權利,亦有請求法官獨立公平審判之權利。法官職務既為公平審判,檢察官為追訴犯罪,辯護人是維護當事人受正當法律程序審理,告訴代理人協助受害者維護權益,則若法官、律師或檢察官勸諭刑事被告認罪時,如何的做法始與各自應盡職責無所衝突?
例如,刑事訴訟依被告是否認罪,區分普通與簡式審判程序,法官有義務在準備程序中先行確定。但法官可以何等方式確認被告是否認罪?主動告知共犯已被重判,或是認罪對量刑有好處,是否應被允許?同時,公訴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如何應對為當?又可被允許的做法,是否會因程序進行至不同階段而有所差別?
此一議題在學理與實務上均有重要性,本次座談會希望透過學界與實務界的交流有所釐清。並期經由審、檢、辯、學彼此相互對話,共同尋找保障被告權益之法律專業與倫理界線。
Ø 時 間:2025年 6月 7日(星期六)9: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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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三樓多媒體教室
Ø 主辦單位:台灣法學會法律專業與倫理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規範解釋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元照出版公司、月旦律評
Ø 聯 絡 人:彭秘書02-23313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