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稿】就媒體報導有關實習律師受訓涉性騷擾乙事

2024.03.21

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稿

 就媒體報導有關實習律師受訓涉性騷擾乙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本會係由法務部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4條規定委託辦理律師職前訓練。依該規則第16條規定,學習律師有該條第2項各款之情形者,應評定為不合格。經評定不合格之學習律師,因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則需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20條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自費重訓。故報導稱係本會要求該名學習律師今年重訓,然依前述規定本會無權要求學習律師重訓,而係該名學習律師自行申請,先予澄清。

二、就申請重訓之學習律師,本會受法務部委託仍需依相關規定辦理律師職前基礎訓練,學習律師於受訓期間亦須遵守相關規範,並依規定接受測驗、考核,倘學習律師仍有違反相關規範之情形,仍將可能受不合格之評定而影響其正式律師資格之取得及工作權益。

三、本會於本年度辦理律師基礎訓練期間,將繼續加強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之宣導與措施,並提供申訴專責窗口,確保參與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