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12年4月20日就商標代理人制度通過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聲明

2023.04.23

關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12420日就商標代理人制度通過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會聲明如下:

 

一、 商標法修法草案就商標代理人納管新制設有例外允許現存代理人「部分就地合法」規定,此部分不只是允許其等繼續辦理商標申請代理業務,更大幅擴張至允許其等得辦理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爭議案件,明顯欠缺正當性及妥適性:

 

(一)   依智慧局的規劃,商標代理人得執行業務之範圍,包括代理為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等相關程序,雖然均係在智慧局之程序,但莫不涉及法律諮詢服務之提供、商標策略規劃等結合法律的解釋適用及相關程序規定之進行,所涉案件類型繁雜,不以單純註冊為限,而及於具有相當爭訟性質且影響商標權之得喪變更,攸關人民權益甚鉅等商標事件。甚且,智慧局在兩造對審制,更擬修法使商標代理人得經審判長許可後,充任複審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二)   現行法對於商標代理人僅有「在國內有住所」之條件,法制顯有不備。因此,本次修法為強化其專業能力,增設需經認證考試及格等情形,始得登錄為商標代理人,立意雖美,惟草案竟同時允許過去已在執行商標業務之人(修法前三年、每年辦理申請商標註冊達10件以上者),可以免試並「就地合法」直接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考量前述商標代理人之職務範圍甚廣,及職務內容對於民眾權益之影響,該免試之議顯然不足以保障民眾近用商標法律服務的權益。

 

(三)   智慧局雖以保障既有執業人員工作權為考量,但依其統計,每年辦理商標申請案件的代理人數約2500人,而符合過去三年每年申請十件以上的代理人約500人,扣除已經國考而有商標領域執業資格者,計約285人將因此得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由於智慧局推廣之商標認證考試已運行逾五年,考制相對成熟,使該等富有實務經驗之人通過有關考試,俾確保其具有相當之專業能力,應屬合理之負擔,猶無破例使之免試之理。爰建議刪除此等「就地合法」之規範,以確保實現本次修法強化納管之立法目的。(第6條並配合刪除行政院修正條文第109條之1第1項)

 

(四)   實則,有關商標業務,原屬律師法第21條第2項所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之範疇,且律師係經國家考試,並有完整自律規範加以約束其職業倫理,應最能確保商標權人之權益,外國立法例原則上亦均係以律師為商標代理人。惟本次修法竟將「律師」隱身於「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使民眾無法一望及知得委由律師代理,而可能直接委任經法律明定「商標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務,已嚴重侵害律師固有之執業權益,爰建議於立法上確立以律師為代理人之原則(第6條第1、2項並配合修訂行政院修正條文第109條之1第1項)

 

二、 關於專利師公會聲明表達不贊同本會112年4月19日對於商標代理人新制之聲明,認為對於現存代理人之工作權保障不周,恐係誤解本會聲明內容,謹在此澄清:

 

(一)   本會聲明並不反對納管商標代理人,只是無法認同「就地合法」之議,依前述智慧局統計資料,影響所及僅約不到300人;因此,專利師公會所稱每年商標申請案近十萬件,其中由該會會員所代理的商標案件即佔全體商標案件的三成以上(實際上,同時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不受本次修法影響,應予扣除),該會對於本會聲明反對事項,應有誤會。

 

(二)   再者,對於智慧局納管商標代理人後,將要求其等持續進行在職進修,以確保辦案之專業能力,本會敬表認同,但尚難憑在職進修取代認證考試對於專業能力之衡鑑效果。尤其,申請商標註冊程序與後續具爭訟性質之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程序,究有所別;因此,更難僅因曾代理多件申請商標註冊事件,即當然認其亦具有辦理後續爭訟性質事件之專業能力。既然專利師公會與本會均認同本次修法應確保商標權人之權益,則本會基此主張除已經國考而有商標領域執業資格者外,均應通過認證考試,實屬合理及必要,爰懇請立法院及社會各界予以支持。

 

新聞聯絡人:全律會智財委員會主委蔡毓貞律師 0922-440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