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高齡化法制委員會共同主辦「邁向超高齡社會的法律議題」研討會
本會高齡化法制委員會與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臺灣韌性社會研究中心共同主辦之「邁向超高齡社會的法律議題」研討會,於2024年11月8日舉行,20位學者專家報告及與談,40多位本會會員及超過100位來賓出席參與。本次研討會分為四個場次,探討人權、財產與經濟安全、長照及醫療決策等議題。
第一場次由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張兆恬副教授主持,本會高齡化法制委員會顧問黃三榮律師報告高齡者人權本位(human
rights-based)的法制架構,本會高齡化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遠銓律師及副主任委員李維中律師與談。黃三榮律師首先從高齡者常被定位為被動的福利接收者或受益者,易生高齡者「尊嚴降低」、「自主消極」及「權利休眠」之現況,就相關法制問題應重視高齡者之主體性,提出以人權本位架構與作法來因應,進而倡議制定高齡者基本法。陳遠銓律師引用外國學者所提高齡者法多重面向模型,從法律原則面向、保護面向、支援面向、預防面向及賦能面向,檢視我國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在高齡化法制的現況,並以美國律師提供高齡者法律服務為例,說明超高齡社會下律師協助高齡者依自己意願決定的重要角色。
第二場次由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杜怡靜教授主持,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黃詩淳教授、段彥慈報告失智症患者財產剝削與旁觀者介入,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陳俊元教授報告論高齡金融剝削之防治—由財務能力談起,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何建志教授及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蔡昌憲教授與談。黃詩淳教授與段彥慈從200多則法院判決實證研究,發現失智症患者財產剝削以家人侵占比例最高,而其處分財產若有律師介入協助,法院認定處分有效性有顯著關聯。陳俊元教授以國外學者所提模型,建議增加對高齡者認知能力或財務判斷能力之問項,強化金融業第一線之財務人員忠實義務與適合度義務,並酌採共享決策機制。
第三場次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孫迺翊教授主持,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林谷燕副教授報告德國長照保險支付制度—以社會法法典第11編之規定為中心,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林倖如副教授報告談混合長照政策下長照服務數位媒合平台及其行政管制法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江浣翠副教授報告長照機構設立與經營倫理的法律問題分析,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李玉春教授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吳全峰副研究員與談。林谷燕副教授引述德國長照保險支付制度,提出我國長照制度問題與建議。林倖如副教授借鏡日本法,反思現行長照服務數位媒合平台管制法規範之不足。江浣翠副教授對比醫事機構規範,分析長照機構設立相關規範之倫理要求。
第四場次由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所長劉靜怡教授主持,國防醫學院醫學系王志嘉教授、三軍總醫院李敦誠醫師報告高齡社會中的醫療自主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與民法意定監護制度的交互適用,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張兆恬副教授報告臨終醫療下代理決定的法律議題,本會高齡化法制委員會顧問黃三榮律師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劉宏恩副教授與談。王志嘉教授與李敦誠醫師比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自主權利法與民法意定監護制度,提出政策制定建議。張兆恬副教授回顧我國法及美國法之啟示,建議透過代理決定為病人發聲。
研討會各場次報告與談後,現場來賓直接與學者專家直接問答交流,反應熱烈,本次研討會圓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