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已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轉知所屬,如遇有律師是否具跨區執業或全國執業資格之疑義,請逕向當地地方律師公會或本會查詢

2023.01.18

新修正律師法第20條規定後,本會會員僅需向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或向本會申請「全國執業」,即可受委任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毋庸強制加入當地公會。


目前本會接獲部分會員反映,經申請跨區或全國執業後,因個別承辦案件書記官質疑律師可在當地執業之資格,並要求出具已加入當地地方公會會員等之證明,造成不必要之執業困擾。


本會已分別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轉知所屬,如遇有律師是否具跨區執業或全國執業資格之疑義,請逕向當地地方律師公會或本會查詢。建議貴大律師於必要時也可提示已完成全國執業申請之回函供參。


*本會致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函文及完成全國執業申請之回函請參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