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相關執行疑義釋疑
2023.12.08
為保障教師委任律師出席教評會在場與陳述意見之權利,本會依第2屆第5次理事、監
事聯席會議決議函請教育部研議於教師法施行細則、教評會設置辦法或教評會審議規則中明文
規定,教評會依法通知教師出席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得委任律師在場及陳述;並於完成增修相
關規定前,以行政函示通令各級學校必須正確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教育部已於112年11月30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20113271號函(如附件)通函各直轄市政
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相關執行疑義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