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職進修手冊(電子版)
2023.01.01
律師在職進修手冊(電子版)
一、律師於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接受至少八小時之在職進修課程,且其中至少包括二小時之法律倫理或律師倫理課程。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實際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2條第1項)
二、律師有執行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之業務者,於執行業務期間每一年應接受至少二小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進修課程,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實際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但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未滿6個月者,自次一年度開始計算在職進修時數。(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在職進修辦法第2條)
三、進修證明請妥善保管,律師每二年應接受並配合其所加入為一般會員之地方律師公會隨機抽樣查證在職進修紀錄,抽查時間及方式應依各地方公會規定辦理。
四、律師參加在職進修之課程,應全程參加,不得有委託他人代為上課或將紀錄表轉請他人代為用印等情。
附件:
在職進修紀錄表(空白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