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訪談證人要點
2023.08.17
律師接受委任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自須盡力究明案情,對受任事件之案件事實為必要之瞭解,始能克盡維護當事人權益之職責,而律師為究明案情以盡受託職責,常有於程序外訪談證人之必要。另一方面,許多證人不知道作證是國民之義務,也有許多證人因對作證之法律程序及環境感到陌生而欠缺作證之意願,以致實務上多有不依傳喚到庭作證者,或雖到庭而因恐懼、緊張,致作證時疑惑、不安甚至恐懼,未能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甚或辭不達意者,亦所在多有,為促使證人依傳喚到庭並協助證人實質有效完成作證程序,律師亦有必要於程序外訪談證人。本會之前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於民國96年6月9日制定「律師訪談證人要點」,俾供全國律師於程序外訪談證人時參酌,惟因該要點制定迄今已逾12年,已不足因應當代日益複雜的辦案需求,為使律師於程序外訪談證人時有規範可循,爰依當前執業需求,經本會第2屆第5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全文修正,並自112年8月21日起施行。
※律師訪談證人告知事項(參考例稿)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