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正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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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97年7月10日院台廳司三字第0970015007號函,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暨高等行政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暨智慧財產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