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得否陪同指導律師進入家事法庭 ?

2013.01.02

有關學習律師得否陪同指導律師進入家事法庭,或參與其他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乙事,司法院答覆如下: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次按同法第87條第2項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另按家事事件法第9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家事及少年事件採不公開審理之方式為之,惟如法律別有規定,或審判長、法官就具體個案審酌後認為適當時,仍得允許相當之人旁聽。

二、準此,審判不公開,係指不容許與案件無關之不特定人在場旁聽,實習律師如因學習上所需,而有隨同擔任案件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指導律師進入法庭旁聽見習之必要,得向承審之審判長或法官陳明,由審判長或法官審酌具體個案之情節後決定之。

三、司法院業於101年12月25日將上開意見函請各法院參考辦理。